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557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支塘镇复兴华联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0DHK9K,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中兴街。
经营业主:徐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支塘镇复兴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支塘镇复兴华联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支塘镇复兴华联超市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