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9141号 原告: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903796036,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路18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梅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华,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