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3民初18538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被告:谭家银,住重庆市菜园坝中兴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5T2W8M。
经营者:谭家银。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家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