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720号之一 被执行人:倪勇,男,1981年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知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倪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零六十九元五角。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倪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42.60元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6年6日委托盱眙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倪勇在其户籍地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个人相关信息,盱眙县人民法院向本院回函称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我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3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
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及查封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14)镇经知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依法缴纳罚金,在本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42.60元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知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重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