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1839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春乐百货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QUDMYXH,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205国道旁)双学桥口。
经营者:俞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春乐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春乐百货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