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辽07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凌源市永成超市希望路店,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南大街兴运小区一号楼2号门市。
经营者:杨九永。
被执行人:杨九永,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红山路西段179-2号院平房第2户。
身份证号13262419691005705X。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源市永成超市希望路店、杨九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辽07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杨九永朝阳银行凌源宏建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407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4020元,余款5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终结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7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20)辽07执1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