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763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路金达灯饰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灯具城21幢101。
经营者:王玉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天和,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路金达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