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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丽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登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067号
案件名称张海丽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登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海丽;包登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67号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包登义,男,1997年9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包登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现原告张海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海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杨 韡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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