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92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张店镇优家宝贝母婴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张店镇居委会三组。
经营者:吴凤娇。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灌南县张店镇优家宝贝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