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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福乐多超市、姚作飞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执58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福乐多超市、姚作飞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邵东县宋家塘福乐多超市;姚作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执58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福乐多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被执行人:姚作飞,男,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邵东县宋家塘福乐多超市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福乐多超市、姚作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福乐多超市、姚作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被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福乐多超市、姚作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福乐多超市、姚作飞银行存款1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志刚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高荣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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