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9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森,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县天熠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396859769J。
经营者:戴钰。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天熠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