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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4615号
案件名称4615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61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2153BN5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财富商业广场13-7。

经营者:张恒云。

被告: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6549363D,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单元D903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

被告:慈溪市天富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1159472D,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太阳地9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富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小天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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