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61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2153BN5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财富商业广场13-7。
经营者:张恒云。
被告: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6549363D,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单元D903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
被告:慈溪市天富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1159472D,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太阳地9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新吴区全胜家电经营部、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富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小天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