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7民初11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义津镇老程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义津镇义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6J。
经营者:程定朝。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枞阳县义津镇老程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策审判员 王继东审判员 尹雪茗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盛华铭书记员张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