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为民新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651号
案件名称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为民新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为民新联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51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为民新联便利店,经营场所新郑市新村镇万庄路宏基王朝牡丹园1号楼4-5号商铺。

经营者:张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民,新郑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为民新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