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21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韩翠英,女,汉族,1963年2月3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盖州市中凌丝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盖州市榜式卜镇东北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728394209F。
法定代表人:金玲。
韩翠英与盖州市中凌丝娟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基于韩翠英所提交的保全证据申请,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辽02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一、查封登记在权利人张静山、张爽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K1区42号3单元4层2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为210211XXX00140024);
二、采取拍照、录像方法对被申请人盖州市中凌丝娟有限责任公司“常压式煮漂茧装置”进行证据保全。
2021年3月26日,韩翠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翠英基于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同时提交书面申请主张终止证据保全措施并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
因该解除保全申请系在未采取证据保全具体措施之前提出,本案也已无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所以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权利人张静山、张爽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K1区42号3单元4层2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为210211XXX00140024)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盖州市中凌丝娟有限责任公司“常压式煮漂茧装置”进行的证据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