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4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嘉豪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市兴街中段**。
经营者:王鹏涛,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嘉豪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