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027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猎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宫口村西区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00017K37P。
法定代表人:刘立君。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猎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