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50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婷,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汇川区辉洋便利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海师路162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FDTUC0A。
经营者:杨安利。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川区辉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其后,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多交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