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3刑初2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传俊,男性,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
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叶霞,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刑诉[20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传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传俊及其指定辩护人叶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以来,被告人吴传俊先后以每套180元至2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标识包装材料。
其中,向葛大礼(另案处理)、赵某、蔡某等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11000余件,获利人民币26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传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传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传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吴传俊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经济困难,犯罪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犯罪金额较小,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吴传俊先后以每套180元至2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他人销售非法制造的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标识包装材料。
其中,向葛大礼(另案处理)、赵某、蔡某等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11000余件,获利人民币26000余元。
另查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159141号、3159143号、237040号、3029843号、13692142号、3333018号、284519号、7055293号、18715389号、10195605号、2840004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公司将前述商标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涉案的酒类包装材料上使用了前述注册商标。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明吴传俊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
(2)吴传俊户籍证明:证明其系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经查询未发现吴传俊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4)抓获经过:吴传俊系被抓获归案。
(5)收条:证实涉案的100件“贵州茅台酒”已移交贵州茅台酒厂集中存放。
(6)购买包材清单:证实蔡某在吴传俊处购买假贵州茅台酒包材25件,涉及商标2050件。
赵某在吴传俊处购买假贵州茅台酒包材12套,涉及商标984件。
(7)照片说明:一件贵州茅台酒包材包括了酒盒、酒瓶、酒瓶正标、酒瓶背标、防伪码、瓶盖、密封胶、飘带、酒杯盒、酒杯、包装箱、防伪码、封口胶、打包带、手提袋、防伪识别器、防伪说明书。
(8)关于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计算的情况说明:证实吴传俊销售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侵犯了贵州茅台酒第3159141号、3159143号等多个注册商标证号。
(9)证人蔡某的证言:“我认识吴传俊,我在吴传俊处买过两三次假贵州茅台酒包材,2020年2月份的一天,在一次喝酒场合上,我认识了吴传俊,在交谈中得知吴传俊在做假贵州茅台酒包材的生意,一件假贵州茅台酒包材250元,我要了5件包材,过了两天,吴传俊打电话给我叫我到鲁班去拿包材,拿到包材后,我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给了吴传俊1250元。
后过了十多天,因要接待几个客户,我又打电话给吴传俊,买了10件包材,也是到鲁班拿的包材,扫码支付了2500元给他。
最后一次在今年的9月份的一天,之前拿的包材用完了,我给吴传俊打电话让他送点包材过来,同样要的10件,也是到鲁班拿的包材,扫码支付了2500元给他。
我平时是通过我的158××××****这个号码联系吴传俊。
我总共在吴传俊处购买了三次包材,共25件,一件就是六套,一套包括酒瓶、盖子、酒盒、飘带、酒杯、外箱、打包带等。
我是通过扫码支付给吴传俊,共计6250元,支付的记录被我删了,我在吴传俊处购买的假贵州茅台酒包材用来包装贵州茅台酒招待客户用了,没有卖过。
”(10)证人赵某的证言:“2020年3、4月的一天,我在我们仁怀市茅台镇一个专门做生意的微信群,看到有人在发消息卖贵州茅台酒的包材,于是我就与他联系,一件贵州茅台酒包材的价格为200元,我先买了一件包材,过了几天又买了一件,又过了几天,又买了三件,陆续可能买了12件左右的贵州茅台酒的包材,价格都是200元一件,共支付2400元。
我与卖贵州茅台酒包材的人没有见过面,都是网上交易的,通过微信支付给他,他讲包材放在指定的地方,我才去拿,所以我们没有见过面,我只知道对方姓吴,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后面通过仁怀的朋友讲才晓得卖包材的叫吴传俊。
我买的包材都包装成贵州茅台酒,这些酒我没有卖过,都是和朋友吃饭喝掉了。
我买的贵州茅台酒的包材包括包装箱、打包带、酒瓶、小酒杯、飘带、贴在酒瓶上的贵州茅台酒的说明等。
”(11)被告人吴传俊的供述与辩解。
第一次供述:“2020年10月12日晚上大概20时的样子,公安民警在仁怀市城区六转盘以我涉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把我抓获,并把我带到仁怀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我确实销售了假冒茅台酒包材,我所销售假冒茅台酒的包材是通过一个酒桌上认识的人手中买的,我手机里有他的联系方式,通讯录存的名字叫“铁”,他的电话号码是173××××****,我从“铁”手中购买了假茅台酒的纸箱、酒瓶、贴标、胶帽、飘带、酒杯、说明书、防伪识别器等一整套,一套是一件6瓶酒的货,我一共从他手中购买了五、六十件假茅台酒的包材,一套货是150元,我向“铁”支付了9000元钱,他打电话叫我把现金放在他指定的地方,然后他再去取款。
我除了在“铁”手中买过包材,还在“帽”手中买过6000元左右的胶帽,在“帽”那里购买胶帽的货款是通过微信支付的,那个微信我现在已经没用了,绑定微信的手机号码是黑卡,我现在也记不得了。
我购买的假茅台酒包材后又向“猪姣姣”、“蔡哥”、“赵某”、“恒介绍”、“骚”等人销售过。
“猪姣姣”的电话号码是151××******、“蔡哥”的电话号码是158××******、“赵某”的电话号码是150××******、“恒介绍”的电话号码是177××××****、“骚”的电话号码是153××******。
我卖了10件左右的包材给“猪姣姣”,卖的价格是200元1件的包材,共计2000元左右;
我卖给“蔡哥”也是10件左右的包材,卖的价格也是200元1件,共计2000元左右;
我卖给“赵某”的包材有15件左右,卖的价格是200元1件,共计3000元左右;
我卖给“恒介绍”的包材有15件左右,卖的价格是200元1件,共计3000元左右;
我卖给“骚”的包材有2件,卖的价格是200元1件,共计400元。
“蔡哥”、“赵某”是通过微信支付货款给我,我先用我用于专门销售假茅台酒包材的0PP0手机的微信来照相我苹果手机相册内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然后通过手机短信将二维码发给对方,他们再支付货款给我。
“猪姣姣”、“恒介绍”、“骚”是我给他们指定放钱的位置,他们把钱放好后,我去拿现金。
我除了向他们销售过,还向其他人销售过十件左右假茅台酒。
2020年3月份的时候,我和一些做酒生意的朋友在仁怀的一家餐馆里面吃饭的时候,我和葛大礼在喝酒的过程中,我就给葛大礼说了我在做茅台酒的加包装材料生意,如果以后有需要,就和我联系,随后我就和葛大礼相互留了联系电话。
大概在2020年的5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葛大礼就打电话问我,有没有2012年款的茅台酒包装材料,我说有,他说他要100件2012年的茅台酒假包装材料,180元一套问我卖不卖,我说可以,随后过了两三天我就打电话给葛大礼,说他要2012年的茅台酒假包装材料到了,葛大礼就给我说,让我把这些假的包装材料给他送到仁怀鲁班的指定地点,那个地名我不知道,当天晚上天黑以后,我把这批包装材料送到葛大礼指定我送的地点时,现场就有人在那里等,我把这批包装材料交给那个人以后,我就离开了。
过了三天,葛大礼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到仁怀市去拿钱,具体地名我不清楚,当时我到了葛大礼说的地点以后,葛大礼就将购买茅台酒包装材料的钱共计18000元现金交给我,我收了钱以后就离开了。
我和葛大礼谈他要2012年茅台酒的包装材料,要100件,每件包装材料180元一套,共计价格18000元。
葛大礼没有给我说买这些假的茅台酒包装材料来做,我也没有问。
反正有人买,我就负责卖。
我的包装材料一套包含有外包装箱、茅台酒专用酒瓶、瓶盖、茅台酒的胶帽、茅台酒专用胶布、茅台酒专用打包带、防伪商标、彩带、说明书、验酒器、茅台酒专用手提袋、茅台酒包装盒、茅台酒专用酒杯。
我卖这些假的茅台酒包装材料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生活。
我卖的包装材料的钱在早就被我用完了,我这些包装材料都是通过我从别人的手中倒卖过来的,那些人我都不认识,那些人都没有真实的姓名,都是做这种事情的,一般都是使用的黑卡,也就是你们公安机关查不到信息的那种电话卡,你们公安机关也查不到人员信息。
我没有那些人的联系方式,我的手机被我丢掉了,公安机关的同志到仁怀找我的时候,就知道肯定是我卖包材的事情被你们查到了,所以当时我就将电话直接从盐津河大桥上将手机直接丢了。
我收购这些假的包装材料的费用一般都是低价收购进来,一般都是100至130元左右收购,然后以180元至23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去。
我通过贩卖假茅台酒包装材料共计获利五六万元钱。
我收购假包装材料的一般都是通过微信发二维码给我,我扫码付款;买我包装材料的人一般都是通过现金交易,都没有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和结算。
我卖给葛大礼的假贵州茅台酒的包材主要有以下物品:1、包装箱,包装箱上有“贵州茅台、注册TRADEMARK商标、贵州茅台酒”等标志,但具体是些什么我记不得了;
2、箱体的打包带,上面有些英文字母,但写的是什么我不认识;
3、箱体的封口胶,封口胶有两串英文字母,还有一个贵州茅台酒的商标;
4、合格证,合格证上写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生产日期、批次、装箱工号、检验员等相关信息;
5、手提袋,手提袋上印有两串英文、两个圆形的图案、贵州茅台酒等字样;
6、防伪识别器,识别器上印有贵州茅台酒的圆形标志、英文字母等信息;
7、贵州茅台酒防伪识别器说明书,上面印有一些文字、有些图案,但具体内容记不得了;
8、贵州茅台酒彩盒,彩盒上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拼音MOUTAI”、飞天图案、英文字母等内容,具体细节记不清楚;
9、贵州茅台酒彩盒内的小酒杯,酒杯上有国酒茅台、贵州茅台的标志等字样;
10、小酒杯盒,酒杯盒上印有茅台、两串英文、还有贵州茅台的商标等内容;
11、贵州茅台酒防伪方法介绍单,这上面印一些文字、印一些图案,但具体是些什么内容没有注意;
12、贵州茅台酒瓶盖,瓶盖上面有个五角星;
13、贵州茅台酒防伪胶帽,胶帽上印有“茅台”、两个圆形的标志、“MOUTAI”字样;
14、贵州茅台酒酒瓶,酒瓶底部印有一长串英文字母,具体是什么内容没有注意;
15、包装贵州茅台酒的丝带,丝带上印有“中国贵州茅台酒”字样;
16、贵州茅台酒物流标,这个标志是贴在酒瓶背面商标上的,上面印有“国酒茅台”、贵州茅台酒的商标、二维码等内容;
17、贵州茅台酒正标,上面印有两串英文字母、有些贵州茅台酒的圆形商标、贵州茅台酒等字样;
18、贵州茅台酒的背标,背标上印有茅台酒、茅台酒的简介等内容。
我不知道每一件包装材料上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多少个商标,但我晓得每一件的包装材料上都有贵州茅台酒的相关标志。
这些标志让人一看,就晓得是贵州茅台酒的专有标志。
我卖给葛大礼的是100件总共600瓶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这些包装材料就包括上面讲的18种,我知道是假的,因为真的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网上是无法买到的,那是贵州茅台酒厂的专门产品。
我因为家中经济困难,就想通过贩卖这些包装材料赚点钱来补贴家用。
我总共卖过几次,每次都是10件、8件的,都是从网上买来,再联系下家卖出去的。
我的上家和下家我都不晓得他们的真实身份,都是在网上交易的,没有线下交易过。
并且我也将我的手机丢在河中了,现在无法查到那些人的信息了。
我是从2020年的3、4月份开始做的销售假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这个生意的,但具体是从哪天开始的我就记不清楚了。
我记得的销售的假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的数量主要有:1、大概在2020年6月的一天,以18000元卖了100套给葛大礼;
2、2020年3至5月份,以220元一套价格卖了10套给“猪姣姣”,得款2200左右,“猪姣姣”是以1套、2套的形式买的,不是一次性在我那里买的;
3、我在2020年以250元一套的价格卖了25套给“蔡哥”,但是卖给他的时间记不清楚了,我记得是分几次卖给“蔡哥”的,得款6250元;
4、我在2020年以200元一套的价格卖了12套左右给赵某,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得款大概2400元左右,具体数量确实记不清了;
5、“恒介绍”只是向我打听过其他酒的包装材料的问题,他没有在我那里买过包材;我没有卖假包装材料给“骚”;
7、我还通过朋友介绍、临时电话联系等方式以200元至250元的价格卖了140套左右给其他人,这些人我不认识,也没有留联系方式,总共得款30000元左右。
因此,我在2020年期间总共向他人销售假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得款56000元左右。
我卖给葛大礼、“猪姣姣”“蔡哥”“赵某”等人的假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每一套假贵州茅台酒涉及假冒商标的标识包括:每一瓶贵州茅台酒有包装盒一件、酒瓶一件、酒瓶密封胶一件、胶盖一件、飘带一件、酒瓶正标一件、背标一件、物流标识一件、防伪说明书一件、小酒杯盒一件、专用小酒杯二件,每瓶共计十二件。
每箱包括:专用包装箱一件、防伪二维码一件、打包带二件、封箱胶带二件、防伪识别器一件、专用手提袋三件,共计十件。
因此每套假贵州茅台酒包材涉及的标志标识有6瓶计72件加10件,共记82件。
那么算下葛大礼的100件共8200件标志标识、“猪姣姣”10件820件标识、“蔡哥”25件共2050件、“赵某”12件共计984件、临时售卖给其他人的140件左右共11480件左右,因此我卖葛大礼、“猪姣姣”、“蔡哥”、“赵某”及临时售卖的假贵州茅台酒涉及商标标志标识23534件左右。
“猪姣姣”、“蔡哥”、“赵某”、“恒介绍”、“骚”、“铁”、“帽”这些人我我都不认识,都是通过别人介绍或其他方式认识的,我与这些人都没有见过面。
如果提供“蔡哥”的照片,我可能认得出来,但其他人没见过,确实认不得”。
(12)《关于贵州茅台注册商标计数的情况说明》:证实吴传俊卖给葛大礼的茅台酒包装每箱涉及贵州茅台酒公司注册商标278枚,每瓶涉及茅台酒公司注册商标42枚,100箱共计涉及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27800枚。
(13)辨认笔录:吴传俊辨认出葛大礼、杨俊兰。
蔡某辨认出吴传俊。
吴传俊辨认出蔡某。
(1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传俊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且涉及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11000余件,违法所得数额为26000余元。
情节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吴传俊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范围内量刑。
被告人吴传俊到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吴传俊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传俊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