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22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门县元坤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荷花社区澧阳东路20号(公安局旁)。
经营者:申大元。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门县元坤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