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6677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崇寿飞翔家用电器店。
经营者:陈飞翔。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崇寿飞翔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