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205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继乐,男,1992年6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红霞,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淼磊,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弛,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20〕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继乐、王淼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继乐及其辩护人李红霞、被告人王淼磊及其辩护人张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蔡继乐利用微信号“yoxi9736”在网上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宝格丽”等注册商标的服装、鞋子、项链等各类商品,销售金额达222382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2018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淼磊利用微信号“wangmiaolei1991”在网上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注册商标的服装、鞋子等各类商品,销售金额达102770.52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蔡继乐向公安机关提供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线索,郑某某遂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已被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继乐、王淼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继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王淼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手机、服饰,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销售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人吴某、钱某的证言,被告人蔡继乐、王淼磊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蔡继乐、王淼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蔡继乐的辩护人另提出:蔡继乐有立功情节,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现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淼磊的辩护人另提出:王淼磊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蔡继乐、王淼磊在本案审理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继乐、王淼磊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蔡继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继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淼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审理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继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淼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作案工具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假冒“NorthFace”牌冲锋衣15件、假冒“Gucci”牌裤子50条、假冒“LouisVuitton”牌饰品9件依法予以销毁(上述物品均由查扣的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