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60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帅甜副食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门面房1-18号。
经营者:李虎承。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帅甜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