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9821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溪渭,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溪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