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91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千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志伟。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150元,由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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