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4306号申请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9924R。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解放中大道8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80428301N。
法定代表人:张健晓,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
申请人已提供诉讼保全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