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4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立萍,女,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立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