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48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泾干哎多多二元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中心街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4MA6XMTYB3U。
经营者:梁军。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泾阳县泾干哎多多二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