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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终258号
案件名称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3民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惠,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晋阳,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幢楼6层6020室。

法定代表人:常东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贝公司)侵害商标权、仿冒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7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仓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惠、陈晋阳,被上诉人摩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仓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摩贝公司一审全部诉请。

事实和理由:1.摩贝公司只是将摩贝网旗下的大量注册用户的金融需求嫁接了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其本身并未提供金融服务,亦未将“摩贝网”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于金融服务上;

2.仓晴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摩贝”系对其注册商标“摩贝众创”显著部分的使用,系通过宣传推广获取服务费的行为,并没有提供金融服务,使用“摩贝”标识不构成对“摩贝网”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3.摩贝公司是一家化学品电商平台,服务用户系化工品专业用户,在一般公众中无法形成影响力,仓晴公司使用摩贝并无主观恶意;

4.仓晴公司与摩贝公司的服务对象不同,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仓晴公司的行为也不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不构成仿冒行为。

摩贝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摩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仓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摩贝网”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

2.判令仓晴公司立即停止仿冒行为;

3.判令仓晴公司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判令仓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5.判令仓晴公司赔偿合理开支4万元(包含律师费4万元、资料检索费1,010元,上述费用合计主张4万元)。

一审审理中,摩贝公司确认仓晴公司于2019年6月停止了被诉行为,摩贝公司撤回第1项、第2项与停止侵权相关的诉讼请求,放弃对资料检索费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一、摩贝公司、权利商标的基本情况摩贝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4日,注册资本2,4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生物科技、化工科技、信息技术等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化肥、农药等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等。

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信息、网上银行等服务,有效期自2016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

二、摩贝公司经营以及获得相关资质、荣誉的情况2015年8月17日,摩贝公司与上海摩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库公司)签订授权许可协议,摩贝公司授权摩库公司普通使用权利商标,至2025年1月1日。

摩库公司运营的摩贝网(www.molbase.cn),网站中多处标注“摩贝”标识,网站中“关于我们”载有“摩贝(摩库公司)诞生于2011年3月,最初是服务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型数据平台。

其商用版网站摩贝(MOLBASE.cn)于2013年9月上线,服务于全球化工、医药、新材料等行业,致力于打造集化合物数据枢纽、化学品现货交易、支付结算、供应链金融、专业物流和仓储、专业化学品进出口服务为一体的产业生态体系”“截止2017年3月,摩贝先后获得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挚信资本,创新工场,复星锐正,盘古创富,天风天睿五轮数亿元融资”“现已成长为商业数据与索引量全球第一的化学品数据与交易平台。

迄今为止摩贝已为全球10余万注册会员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已为全球150多个国家提供了一站式综合电商服务”等信息;

网站还载有“摩贝携手多家银行重磅推出银企通产品”“银企通,摩贝与多家银行合作推出的账期服务,为企业在MOLBASE平台买货提供纯信用赊购服务”。

摩贝公司运营“摩贝化工”微信小程序,摩库公司运营“MOLBASE摩贝”微信小程序。

2014年11月13日,《金融时报》刊登《私募魅力随处可见》一文载有“化学品采购搜索引擎Molbase近日获得数千万美元B轮融资。

Molbase全称为摩贝公司,是一个化学品采购搜索引擎”等信息。

2015年1月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摩贝:将“化学品”嫁接金融,交易去中间化,并牵手P2P平台》一文载有“在交易中,无论是采购商还是供应商,都难免因为账期等原因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于是摩贝又适时地推出金融服务,保证货到款到,而资金则由P2P平台提供,风控也由对方把关”等信息。

2016年3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刊登《供应链金融被看好上海摩贝获C轮融资》一文载有“上海摩贝日前获得数千万美元C轮融资,领投方为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挚信资本”“自2014年起,摩贝开始涉足供应链金融,推出了摩易贷、订单贷、应收贷等融资服务,并与紫马财行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搭建投融资服务桥梁,合力构建化工行业供应链金融服务闭环”等信息。

2017年5月16日,《中国质量报》刊登《广发银行与摩贝开启全面合作,破解银企不对称问题》一文载有“早在2014年,摩贝即开始了供应链金融领域探索,截至目前,已先后推出了订易通、赊销通、仓融通等标准金融产品,同时也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随着2016年新开发的千万级授信额度的‘银企通’产品的加入以及携手一线商业银行‘摩易付’线上支付方式推出,摩贝正在为行业优质客户提供全面而深入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奠定了行业内供应链金融服务的领先地位”等信息。

摩贝公司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危化品物流分会的副会长单位、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摩贝公司于2017年1月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2016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于2018年5月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2018年电子商务“双推”平台企业,于2018年4月第三届全国大宗商品电商峰会评定的2018年中国大宗商品电商百强企业榜中名列第6位,于2018年8月在《互联网周刊》、eNet研究院评选的2018中国供应链金融企业排行榜中名列第17位。

三、仓晴公司、相关商标的基本情况仓晴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信息科技、互联网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等。

仓晴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摩贝众创”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的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有效期自2019年5月14日至2029年5月13日。

仓晴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申请注册“摩贝众创”商标,申请号为第XXXXXXXX号,申请使用在第36类服务,于2019年2月26日被行政主管部门以与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权利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

四、摩贝公司指称仓晴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仓晴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摩贝mobay”于2018年4月30日注册,2018年12月3日发布“摩贝平台信用卡直推奖励上涨至200%”一文,主要内容为“进阶任务是由摩贝众创平台发起,并提供给平台代理商的一种专享业绩奖励,只有平台代理商才可以享有。

进阶任务含直推信用卡任务和佣金补贴,代理商完成进阶任务内的办卡任务即可获得最高达200%的佣金”,该文至2018年12月11日阅读数为2,493。

2018年6月18日发布“摩贝发红包啦,五重好礼百万奖金等你来拿!

”一文,主要内容为“为迎接摩贝金服APP上线,摩贝金服推出豪礼相送”“活动期间铂金会员升级钻石会员仅需500元”“审核通过,代理拿到佣金后,提醒下级到摩贝金服-推广中心-订单明细中领取进度查询红包,最高可得799元现金红包!

100%中奖!

”,该文至2018年12月11日阅读数为2,305。

上述文章多处醒目位置标注有“”“摩贝金服”。

关注该公众号后,公众号自动发送“欢迎关注摩贝,如有疑问可添加摩贝官方客服微信:mobay008咨询!

”信息,点击公众号下方的“app下载”后下载、安装“摩贝金服”移动应用程序,该程序首页上方滚动的宣传资料分别标注有“”“摩贝”“”等标识,首页上方显示有积分兑换、办信用卡、贷款、保险超市、进度查询、查信用、领现金、口子上征信吗等栏目,首页的热门信用卡栏目显示有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等,首页的热门贷款显示有拍拍贷大额、360借条、贷上钱等;

“推广海报”页面中的广告均标注“”,海报中有“零投资轻创业,与银行、保险、贷款合作,真正靠谱八大核心金融业务模块,月入过万”“免费办理信用卡,12家银行信用卡快速通道,办卡查进度最高领799元”等信息;

“推广中心”的“代理升级”栏目的产品介绍标注“”,包含“摩贝金服作为领先的社交金融平台,首创‘金融众包模式’通过移动互联网让普通大众参与到银行、保险、理财等金融机构利益分配中去”“立即加入摩贝金服,免费代理积分兑换、信用卡、贷款、保险、理财、支付、智能征信、彩票购买八大核心金融业务”等信息,常见问题有“什么是摩贝”“摩贝,为流量分发系统”“摩贝有哪几种升级方式?

”“我成为摩贝代理后,怎么赚钱?

”等信息。

“推广中心”的“摩贝学堂”栏目上方显示“摩贝课堂”,下方标注“”,有大咖分享秀、摩贝基础知识、积分精品课等内容。

五、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摩贝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摩贝金服平台”突出使用“摩贝”侵害了权利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摩贝公司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院审理后认定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运营的“摩贝金服平台”使用“摩贝金服”组合标识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合理开支4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摩贝公司就仓晴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摩贝众创pro”“摩贝360”等分别提起诉讼,就仓晴公司在上述微信公众号使用与本案类似标识的行为主张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字号权益,上述两案尚在审理中。

摩贝公司提供了律师费发票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仓晴公司认可摩贝公司享有权利商标专用权。

经审查,摩贝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可以证实系权利商标注册人,故其在有效期限内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仓晴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摩贝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二、仓晴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摩贝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三、若认定构成侵权,仓晴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确认仓晴公司于2019年6月停止了被诉行为,鉴于被诉行为于商标法(2019年修正)施行前已经停止,故涉案纠纷应适用商标法(2013年修正)。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涉案纠纷中,仓晴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摩贝mobay”、移动应用程序“摩贝金服”名称,以及在上述平台中标注的“”“摩贝金服”“”“摩贝”“”等标识,均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仓晴公司主张其替他人推销信用卡,并未从事权利商标核定的金融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从被诉平台刊载的“摩贝金服作为领先的社交金融平台,首创‘金融众包模式’”“立即加入摩贝金服,免费代理积分兑换、信用卡、贷款、保险、理财、支付、智能征信、彩票购买八大核心金融业务”内容,可以看出仓晴公司自认推销信用卡,只是其提供的一项服务内容,而且亦自认提供的是金融服务,与仓晴公司在上述平台中使用的“”标识中“FINANCIAL”所指向的“金融”含义相吻合,鉴于仓晴公司该主张与其在运营平台中宣传内容不符,故不予采纳,认定仓晴公司实际从事权利商标核定的金融信息、金融服务。

评判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遵循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的状态下,分别对商标整体、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一并考量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评判原则。

首先,被诉标识形式多样,但中文部分均完整包含“摩贝”,其余的中文部分如“众创”指向于众人创业,“金服”指向于金融服务,都有着众所周知的固定含义,相关公众在识别被诉标识时更容易以“摩贝”作为呼叫关键词;

其次,“摩贝”系臆造词,具备天然的显著性,在权利商标、被诉标识中起到主要的识别作用;

最后,综合摩贝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在仓晴公司成立、使用被诉标识前,摩贝公司在多年经营活动中持续使用权利商标,获得诸多荣誉,可以认定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较高;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将被诉标识误认为权利商标,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据此判定仓晴公司使用被诉标识侵害了摩贝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仓晴公司主张使用被诉标识来源于第XXXXXXXX号“摩贝众创”注册商标以及相关公众的推荐,属于合理使用,不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限。

本案中,大部分的被诉标识与第XXXXXXXX号“摩贝众创”注册商标不相同或相似,而且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仓晴公司实际从事的金融服务存在差异,故仓晴公司不能据此阻碍侵权判定。

其次,被诉标识是否来源于相关公众推荐,并非法律规定可以阻碍商标侵权成立的条件,即便是相关公众作出的推荐,仓晴公司采用前也应进行合规审查,故仓晴公司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鉴于被诉行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施行后停止,故涉案纠纷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摩贝公司主张被诉行为同时侵害其企业字号,构成仿冒。

一审法院将从摩贝公司的企业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仓晴公司被诉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混淆、是否具有恶意等方面进行评判。

首先,摩贝公司自成立后,先后获得数轮数亿元的基金投资,建立了集聚庞大数据的化学品数据与交易平台,并获得2016年内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上海市2018年电子商务“双推”平台企业等荣誉,可以认定摩贝公司经多年经营,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而众所周知,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区别企业的主要标识,故摩贝公司的“摩贝”字号在仓晴公司设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

其次,摩贝公司、仓晴公司均实际从事金融活动,而且正如在评判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时所述,被诉标识中均完整包含“摩贝”,其中的“摩贝”系呼叫、识别的关键词,被诉标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

最后,双方当事人均为在上海市设立的企业,且均从事金融活动,仓晴公司理应知悉成立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摩贝公司,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包含“摩贝”的被诉标识,可以认定具有攀附摩贝公司字号的恶意;

故一审法院认定仓晴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侵害了摩贝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损害了摩贝公司通过经营积累的商誉。

关于争议焦点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一审审理中,摩贝公司确认被诉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第2项与停止侵权相关的诉讼请求,放弃对资料检索费的主张,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鉴于摩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仓晴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量摩贝公司的商业信誉,企业字号以及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仓晴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注意到,首先,仓晴公司于成立后不久即在第36类金融相关服务申请注册“摩贝众创”商标,据此可知仓晴公司明知其从事的是金融活动,但在2019年2月被行政主管部门以与权利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后仍继续在金融服务中使用,攀附摩贝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

其次,虽然一审法院认定仓晴公司被诉行为侵害了摩贝公司享有的不同权益,但仓晴公司并没有因此重复获得不当利益,损害后果不予重复计算。

仓晴公司主张摩贝公司未能证明3年内实际使用过权利商标,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综合摩贝公司在运营网站中的自我介绍,相关媒体的客观报道以及摩贝公司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摩贝公司实际从事与金融相关的经营活动;

其次,摩库公司授权使用权利商标,其运营的网站名称即为“摩贝网”,应认定权利商标实际得到了使用,另一审法院注意到摩贝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主要使用的是“摩贝”等标识,与权利商标确实存在细微差异,但正如前述,权利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是“摩贝”,故摩贝公司相应使用行为并未改变权利商标显著特征,亦可视为权利商标得到了使用;

最后,一审法院不仅认定仓晴公司侵害了权利商标,亦认定同时侵害了摩贝公司字号,损害了摩贝公司商誉,故仓晴公司该抗辩意见即使成立亦不能免除其在本案中需要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综上,仓晴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摩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确为维权所需,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摩贝公司就仓晴公司类似侵权行为分别提起诉讼,部分证据及诉讼准备工作相同,具体金额由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律师的实际工作量等因素酌情支持。

鉴于仓晴公司涉案侵权行为会使相关公众混淆两者,损害了摩贝公司的商业信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故仓晴公司应向相关公众澄清两者关系,消除相应影响,但消除影响的方式、范围应该与其实施的侵权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一并考量审执兼顾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定仓晴公司于微信公众号“摩贝mobay”、移动应用程序“摩贝金服”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一、仓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摩贝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仓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摩贝公司合理开支2万元;

三、仓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摩贝mobay”、移动应用程序“摩贝金服”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摩贝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仓晴公司负担);

四、驳回摩贝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仓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仓晴公司与他人签订的10份合作协议,旨在证明仓晴公司的服务内容为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并未从事金融服务;

2.摩贝网网页打印件,包括帮助中心、服务协议、商户注册协议、用户注册协议、平台商铺下单及支付流程,旨在证明“摩贝网”商标并未实际使用于金融服务上,摩贝网的金融服务实际由第三方银行机构提供,摩贝网服务对象为化工品企业用户,仅在化工品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旨在证明仓晴公司对摩贝的使用并非使用于第36类金融服务上。

被上诉人摩贝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证明仓晴公司未从事金融服务,也不能证明“摩贝网”商标未实际使用。

本院认为,证据1-2与双方当事人的经营模式相关,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证据3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仓晴公司与多个案外人签订有服务协议,将他人金融产品通过技术开发集成到“摩贝金服”客户端/网站/平台中,实现用户通过仓晴公司平台使用他人产品的一种信息服务;

或是为他人指定银行新客户网络渠道推广业务提供宣传服务,可通过仓晴公司渠道上的信用卡办卡链接,进入他人指定银行信用卡网站在线完成信用卡主卡申请等。

摩贝网服务协议中记载,基于化工行业特殊要求,摩贝网用户必须是具有化学品合法生产、贸易、加工、经营或运输资格的实体法人,或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网站上介绍有金融服务工具摩浦e账通和摩易付。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仓晴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摩贝mobay”、移动应用程序“摩贝金服”中对于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首先,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摩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的摩贝网系知名的化学品数据与交易平台,在仓晴公司2018年8月10日申请注册第36类“摩贝众创”商标之前摩贝公司在化学品电商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金融等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作为识别摩贝公司提供商品、服务来源的主要标识,因此可以认定摩贝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仓晴公司作为提供与金融服务相关服务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摩贝系摩贝公司的企业字号且在2018年8月10日之前已在金融服务领域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仓晴公司仍于2018年8月10日在第36类中申请注册“摩贝众创”商标,并在其经营的提供与金融服务相关服务的微信公众号“摩贝mobay”、移动应用程序“摩贝金服”中使用均包含有摩贝字样的被诉侵权标识。

仓晴公司上述在与摩贝公司提供的相关联的服务上使用包含摩贝公司企业字号摩贝的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仓晴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于摩贝公司或与摩贝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本院认为仓晴公司对于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一审法院认定仓晴公司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予以认同。

其次,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

摩库公司经授权使用摩贝网注册商标,其经营的网站名称即为“摩贝网”,而该网站中介绍有多种金融服务工具,包括摩浦e账通和摩易付等,可以认定该网站名称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使用,仓晴公司关于权利商标未实际使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本院注意到,摩贝公司主张仓晴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的使用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即属于责任竞合情形。

在本院已确认仓晴公司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处理,故本院不再对商标侵权指控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仓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上诉人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陈瑶瑶审判员 何 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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