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222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明集店,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明集镇景观路与九青路交汇处的联华超市明集店。
负责人:刘长宝。
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城黄山二路中段14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明集店、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