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249号原告:王连法,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铁辉洁具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涧塘30栋112-113号。
经营者:刘铁辉,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王连法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铁辉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连法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连法负担。
审判长 程婧审判员 蔡晓审判员 谢晋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吴雨伦书记员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