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7926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11号楼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显,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君,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道明,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张斌,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道明、张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