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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王东、万蕾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1民终463号
案件名称463王东、万蕾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东;万蕾;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安徽省,住江苏省镇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蕾,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安徽省,住江苏省镇江。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松,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林,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晨玮,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东、万蕾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东、万蕾于2021年3月16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东、万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东、万蕾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王东、万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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