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渝04民初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南海鑫城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QR6T87。
法定代表人:周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奇志,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和娱乐有限公司、黄奇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