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19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开普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大街9号院5号楼19层2单元2207。
法定代表人:王若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北京知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艾科创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甲36号5层50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恩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开普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艾科创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开普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北京开普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开普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开普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