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10号原告:余盛益,男,汉族,1982年2月7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利,河南修谨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艺娟,河南修谨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松超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B-1-311-312,经营者:马超。
被告:郑州恒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B座号楼1层13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
原告余盛益诉被告新郑市松超电器商行、被告郑州恒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余盛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盛益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盛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盛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