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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盛益与新郑市松超电器商行、郑州恒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010号
案件名称余盛益与新郑市松超电器商行、郑州恒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盛益;新郑市松超电器商行;郑州恒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10号原告:余盛益,男,汉族,1982年2月7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利,河南修谨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艺娟,河南修谨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松超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B-1-311-312,经营者:马超。

被告:郑州恒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B座号楼1层13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

原告余盛益诉被告新郑市松超电器商行、被告郑州恒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余盛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盛益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盛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盛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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