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780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裕百汇百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京基御景中央一期3AB栋05A。
经营者:蔡欣纯,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裕百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