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41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鸿顺德国际商贸城阳光鞋行,经营场所:南昌市青山湖区建设西路588号鸿顺德国际商贸城A区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77GDQ6L。
经营者:胡桂苓,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鸿顺德国际商贸城阳光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