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25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01833X。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韩舞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一区38幢5号401室,注册号92330782MA2A9T7TX5。
经营者:万亮斌,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韩舞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韩舞电子商务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