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37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盛鸿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150号中科创新广场1号楼329。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盛鸿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盛鸿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