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306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宇豪发烟店。
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道七经路94号增3号底商。
经营者:张尔彬。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宇豪发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宇豪发烟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