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5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城西镇英君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前东村。
经营者:徐英君。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榆区城西镇英君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2020年8月12日,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