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10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恒威工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94号。
法定代表人:安玉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恒威工贸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