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7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云天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健康路174号。
经营者:刘云。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云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