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334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国伟电器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路。
经营者:顾建国,男,汉族,1958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国伟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