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90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玲,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龙区繁鼎旺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碧华园1#-101。
经营者:周广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系周广明之子,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帆,系周广明之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龙区繁鼎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