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179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市马路边边串店,地址营口市大石桥市水晶尚品西门斜对面旁。
经营者:姚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元,大石桥市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丽,汉族,女,1963年1月15日,系被告母亲,住大石桥市。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马路边边串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