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9045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福乐嘉便利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61号2-1幢1层204号。
经营者:梁勇刚。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福乐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