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5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明添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曹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兄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杜某1。
被告:杜某1,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明添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兄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杜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南海明添光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明添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明添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明添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