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423号 原告: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港湾二路。
法定代表人:姚方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禹彦,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帅帅,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原告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帅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